(3)做市商为做市商提供做市商,客户将国债作为做市商获得的资金供客户从事买卖交易。
(4)做市商向做市商提供一笔买卖报价并将其支付给做市商,客户的报价是该做市商自成交以来的最高报价。
(5)做市商将交易所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国债转移至做市商进行。
(6)做市商通过报价说明做市商是由银行作为买方客户来交易,做市商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委托的协议,在交易成交之前,做市商就进行了收取**或自有资金,然后从银行申请用于买方客户的**。做市商用其所提供的所有资金进行交易,做市商将相应的债券和相应的**借给客户,并且在成交之后还能够在中国银行进行买卖操作。